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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達瑞FB
文:翁達瑞(美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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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昨天起床打開電腦,發現多家台灣媒體都張貼了一張告訴狀,而且是一起傳票「無法送達」的刑事告訴。
林智堅與余正煌涉及論文抄襲爭議,余正煌委任的律師對媒體公開指控林智堅抄襲。我發了多篇文評論此事,結果被余正煌以「誹謗罪」告到台北地檢署。
問題是,這張訴狀的被告身份不明,也沒有投遞傳票的地址(附圖一)。
書寫這樣的訴狀很容易,到地檢署遞交也毫無困難。在正常的社會,媒體不會報導這類「濫訴」的官司。就算媒體報導,也應當質疑原告律師的草率與法律素養的缺乏。
但台灣的媒體運作並不正常!
這紙草率的告訴狀,竟可在台灣引發廣泛的媒體報導,而且標題聳動,內容偏頗,充斥對我的不實抹黑。(附圖二)
中國時報:「翁達瑞」本名曝光!余正煌律師曬訴狀:住火星也要告
聯合報:住火星也要告!余正煌律師控告陳時奮 網友酸爆「翁達瑞」
ETtoday:余正煌硬起來提告了!怒控「翁達瑞」妨害名譽
蘋果日報:住火星也要告!余正煌第一個要告的是他旅美「翁達瑞」本名曝光
TVBS:本名曝光!余正煌律師曬訴狀 提告誹謗、公然侮辱
⋯⋯⋯⋯

附圖二:媒體的廣泛報導
這些報導有兩個共同點:1)都來自「親藍」媒體;2)都強調「本名」曝光。
老實說,要清查我的真正身份並不難,因為不少人認識我的本尊。如果余正煌的律師沒有清查能力,那就不應到地檢署地檢署遞狀,而要向警方報案。
在遞完訴狀後,余正煌的委任律師吳俊達,竟把這張訴狀貼在個人臉書,還洋洋得意與臉友分享提告的動機。吳俊達說:「住火星也得告,因為這是一種態度。」
吳俊達這句話也成為媒體的新聞標題。我要告訴具有「律師」身份的吳俊達,提告是為了釐清法律糾紛,不是為了表達態度。如果只是要表達態度,發一紙公開聲明即可,不必浪費司法資源。
獲得大量的媒體報導後,吳俊達又在臉書貼文,為後續的敗訴打預防針:
「有時候,『提告』可能不一定會成功,甚至可能會敗訴。但是,即使被告“住在火星”,我們也得告,因為這是一種基本價值及態度的展現⋯⋯」(附圖三)

附圖三:律師在個人臉書貼文,為敗訴打預防針。
看了吳俊達的臉書貼文,我忍不住要幫他上三堂律師倫理課:
一、在個人臉書張貼訴狀,或為未來的可能「敗訴」打預防針,兩者皆違反律師的專業倫理。
二、台灣的法律對火星沒管轄權,訴狀也無法送達火星。這個比喻不倫不類。
三、律師的職責就是幫客戶評估官司的勝算。明知可能「敗訴」還幫客戶提告,若不是為了作秀爭聲量,就是為了賺律師費。正直的律師不會這麼做。
如果吳俊達是我的委任律師,看了他的脫序言行,我只會對他說:「You are fired!」
儘管原告律師的言行充滿爭議,卻無任何媒體對他提出質疑。忙著抹黑我的藍媒,也無暇對我求證。這種大陣仗的司法輿論戰,只顯示藍營對「翁達瑞」這個臉書帳號的恐懼。
一紙「無法投遞」的告訴狀,竟被多家台灣媒體操作成對我的不實抹黑。這絕對是台灣的媒體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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