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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達瑞FB
文:翁達瑞 (美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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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所謂的「言論自由」,保障的是公民言論免遭獨裁政府迫害。民主國家也會限縮言論自由,但目標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據傳蔡政府正研擬「數位中介服務法」,被在野黨扭曲為侵犯言論自由。實情是幾乎所有民主國家都有類似的言論管制,包括美國。
美國的聯邦政府有三項言論管制:
第一、美國的廣播媒體不得播放「淫穢、下流、粗俗」的內容。這項言論管制並無明確的標準,而是用一般人的常識判斷。附圖一、二是聯邦通訊委員會的相關法律說明。

附圖二:民眾檢舉「淫穢、下流、粗俗」媒體內容的管道。
第二、在美國,任何人都不得在媒體刊登「不實廣告」。這項管制屬聯邦交易委員會的職權。若媒體出現不實廣告,聯邦交易委員會可立刻要求聯邦地方法院下架不實廣告,並進行調查 、追訴、與求償(附圖三)。

附圖三:美國政府對「不實廣告」的管制。
第三、任何美國媒體都不得報導「假新聞」。若民眾發現假新聞,可逕自向聯邦通訊委員會檢舉。為保護媒體的言論自由,聯邦通訊委員會不會主動調查假新聞,除非有民眾提出檢舉。附圖四是聯邦通訊委員會的相關法律說明。

附圖四:美國政府對「假消息」的管制。
「中介法」是將傳統媒體的言論管制延伸到網路媒體
台灣也有類似言論管制,但管制對象是傳統媒體。由於科技進步,網路成為新興媒體,且穿透力大於傳統媒體。所謂的「中介法」就是把傳統媒體的言論管制延伸到網路媒體。
上述的「言論管制」都是為了公共利益。言論自由不保障「色情內容、不實廣告、與假消息」,這是所有民主國家的常態。把言論自由無限上綱到聖牛的層次,反傷害公共利益。
台灣已是高度民主的國家,「中介法」不可能被用來保障政府免受公民言論批判。若在野黨真的在乎公共利益,那就應該就事論事,不要亂貼執政的傷害言論自由的標籤。
就算進步的歐美民主國家,也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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