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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達瑞專欄】台大審委會「吞」了關鍵證據

by 新視界 電子報A
附圖一:兩人論文有抄襲嫌疑的內容
翁達瑞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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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翁達瑞 (美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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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有關林智堅與余正煌的論文抄襲爭議,台大學倫審定委員會的調查,竟然大膽「吞」掉一項關鍵證據。
台大「吞」掉的是「余正煌抄襲林智堅」的「鐵證」。就算台大審委會硬拗,這項證據也只能證明林智堅與余正煌都沒抄襲。根據這項證據,我敢說林智堅「絕無」抄襲余正煌的可能。
台大「吞」掉這項關鍵證據,為的是顛倒黑白,把抄襲的罪名強加在林智堅身上,縱放抄襲嫌疑最大的余正煌。以下是我的分析:

台大審委會的判定

首先,我要澄清台大的一個誤導說法。蘇宏達在記者會宣稱,林余兩人的論文超過41%相似(similarity)。這是刻意「誤導」輿論的說詞。
相似度不等於抄襲(plagirasim)。即便兩份論文高度相似,也未必有抄襲。反過來說,兩份毫不相似的論文,也可能有嚴重的抄襲。
經過兩份論文的比對,我發現有抄襲嫌疑的段落共有十一處,全部集中在第一章的第三節(研究設計),不是蘇宏達所說的從「摘要」到「結論」。
若把有抄襲嫌疑的內容全部放在一起,不會超過三頁。林智堅的論文有96頁;余正煌的論文也有89頁。依據我的估計,有抄襲嫌疑的內容不會超過5%,而非蘇宏達宣稱的41%。
抄襲是嚴重學術詐欺,即便1%也不可原諒。我要表達的是,蘇宏達指稱兩份論文有41%的相似度,是刻意誤導輿論的誇張說詞。
兩人的論文有抄襲嫌疑的內容,我全部截圖並編號(附圖一至四)。根據論文口試的時序,台大判定「後畢業」的林智堅抄襲「先畢業」的余正煌。
蘇宏達又宣稱,根據「發表」時序判定抄襲,是「國際學術的鐵則」。蘇宏達的說詞「不實」。若涉及抄襲的雙方可提出確切創作時間,抄襲的判定應根據「創作」時序。
林智堅提供了「創作」時序的證據,但不被台大接受。審委會仍堅持使用「發表」時序,判定林智堅抄襲余正煌。
附圖二:兩人論文有抄襲嫌疑的內容

附圖二:兩人論文有抄襲嫌疑的內容

附圖三:兩人論文有抄襲嫌疑的內容

附圖三:兩人論文有抄襲嫌疑的內容

附圖四:兩人論文有抄襲嫌疑的內容

附圖四:兩人論文有抄襲嫌疑的內容

林智堅提供的關鍵證據

林智堅提供的證據,就是他的論文研究計畫,出現日期在2016/02/01,是一份電子郵件的附件。寄件人是林智堅的指導教授陳明通。
兩人的論文有抄襲嫌疑的內容,在這份關鍵文稿都可以找得到,而且幾乎一字不漏被抄。我把這些關鍵內容標示並編號(附圖五至七)。
林余兩人的論文與這份文稿的差別,在於林智堅把「蔡仁堅」改成「第三位競爭者(槓桿者)」。余正煌則把「蔡仁堅」改成「林智堅」,加上少許文字更動。
論文內容與研究計畫重複,本是學界常態。林智堅的例子毫無抄襲疑慮。余正煌的論文內容與林智堅的研究計畫重複,則是嚴重的學術抄襲。
若台大採信林智堅提供的關鍵文稿,最後的判定會剛好相反:「余正煌抄襲林智堅,而非林智堅抄襲余正煌。」
問題是,台大要的是「林抄余」的結論,所以就把「余抄林」的關鍵證據「吞」掉了。
附圖五:關鍵文稿與兩人論文重複的內容

附圖五:關鍵文稿與兩人論文重複的內容

附圖六:關鍵文稿與兩人論文重複的內容

附圖六:關鍵文稿與兩人論文重複的內容

附圖七:關鍵文稿與兩人論文重複的內容

附圖七:關鍵文稿與兩人論文重複的內容

台大吞掉證據的藉口

台大「吞」掉林智堅提供的關鍵證據,理由莫名其妙,過程更是荒誕離奇,包括:
一、陳明通的電郵有這段字句:「請智堅市長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揮」(附圖八)。
二、文稿並無修改痕跡。
三、林智堅未到場說明。
台大否定林智堅是這份文稿的作者,所持的理由經不起檢驗。我的反駁如下:
一、電郵上的字句無法否定林智堅是作者。林智堅的名字在文稿封面,且無他人出面宣稱是原作者。
二、文稿無修改痕跡,可能是文書軟體的「追蹤修改」功能未啟動,不足以反證林智堅為作者。
三、林智堅未到場說明,更不能當作不採信證物的理由。
即便林智堅不是這份文稿的作者,台大也不能直接「吞」掉關鍵證據。台大必須繼續調查這份文稿的真正作者,再根據調查結果做出最後判定。
附圖八:陳明通寄發關鍵文稿的電郵

附圖八:陳明通寄發關鍵文稿的電郵

可能的最後判定

這起抄襲案牽涉三人:林智堅、余正煌、與陳明通。台大判定林智堅抄襲余正煌,不僅與關鍵證物衝突,也不符三人的說詞:
一、林智堅一再否認涉及抄襲,且研究計畫的完成日期遠早於余正煌的口試日期(五個多月)。
二、陳明通也承認林智堅才是關鍵文稿的作者。經過修改之後,陳明通又把林智堅的研究計畫交給余正煌參考。
三、余正煌無法提供比這份文稿更早的證據,也未否認曾參考陳明通提供的文稿(即林智堅的研究計畫)。
依照這三方的說詞與證據,台大應該判定「余正煌的論文抄襲林智堅的研究計畫」,除非台大有確切證據,足以證明林智堅不是這份關鍵文稿的作者。
退一萬步說,就算這份關鍵文稿的作者另有其人,台大還是不應該判定林智堅抄襲余正煌。正確判決是「兩人都抄襲了這位『身分不明』的作者」。
若台大的進一步調查發現,陳明通才是這份關鍵文稿的真正作者,台大也不應判定林智堅抄襲余正煌。陳明通是指導教授,修改學生文稿屬學界常態。即便林智堅照抄陳明通修改過的文稿,這也不構成抄襲。
陳明通也是余正煌的口試委員,可提供余正煌研究方向的建議,但沒有修改余正煌論文的責任。余正煌的指導教授另有其人。
余正煌的論文使用陳明通提供的文稿,他的指導教授是否知情是判定抄襲的關鍵。若余正煌的教授知情且同意,他沒有抄襲的問題。若余正煌的教授不知情,那他就是抄襲陳明通的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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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台大用莫名其妙的理由,否定林智堅是他論文研究計畫的作者。更嚴重的是,台大未繼續追查原作者,反而「吞」掉這項關鍵證據。
若台大繼續追查這份關鍵文稿的原作者,最後會有幾個可能判定:
一、林智堅是關鍵文稿的作者:「余正煌的論文抄襲林智堅的研究計畫。」
二、關鍵證據的作者另有其人:「林智堅與余正煌的論文皆抄襲作者不明的文稿。」
三、關鍵證據的作者是陳明通:「林智堅的論文沒有涉及任何抄襲。」
四、余正煌的指導教授事前知情且同意余正煌使用陳明通的文稿:「余正煌的論文也沒有涉及抄襲。」
五、余正煌的指導教授事前不知情或事後不同意:「余正煌的論文抄襲了陳明通的文稿。」
不論這份關鍵文稿的作者是誰,台大審委會都不應判定「林智堅的論文抄襲余正煌的論文」。
台大應對外界有所交代。至於余正煌是否涉及抄襲,他的指導教授也應該出面說明,不能繼續神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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