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清雄
文:青椰(本名黃清雄,南投縣人,駐尼加拉瓜大使館參事退休後,從事台灣地位問題研究,在歷史文獻中,摸出台灣族群的祖國~東番國;之後涉獵台灣1960年代以來考古人類學研究的成果, 它打開了台灣海國五千年前的玉石文化,成為暢遊的先覺中一個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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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綠椰灣道 國際法小評
(1)日本政治巨人安倍晉三,引導日本國家之船,成為日本廿一世紀的舵手。昨(8)日他在奈良街頭輔選活動中遇刺事件,敵友反映不同,中國戰狼幸災樂禍,堪稱是照妖鏡。
(2)歷史上,政治巨人遇刺事件最有名的,古今有兩個人,一個是羅馬帝國凱撒大帝,西元前44年遭其近身將軍叛逆;一個是美國林肯總統,1864年元旦簽署「解放奴隸宣言」,被南軍叛亂份子刺客所害。
(3)台灣政治籠罩詭異氣氛,外來的蔣介石集團黨閥蓄意倡亂,二二八事件屠殺台灣政治菁英806名;馬英九總統自行舉為指標人物,2008年,對卸任的總統陳水扁肆行政治破害,藉端給予司法加害~刑案無底洞,陷身囹圄,無異於刺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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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前總統陳水扁甫卸任不久,被台北地方法院循刑事訴訟法規定,加以逮捕。
相關的法律常識,台灣人民有需要充實或充電。
現摘錄一段有關「偵查」的解說:
偵查,由於檢察官之主觀意思。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始偵查,並不以客觀事實是否存在為必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曰: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至於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為訴追條件,並非偵查條件。因此,檢查官之偵查告訴乃論之罪,也得不待其告訴而開始。(引自劉得寛:法學入門,民75年,p.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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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只要地方法院檢察官主觀意思,受理對犯罪嫌疑人之告訴、告發,就開始偵查。被告一方進入偵查程序,檢察官尚能就同案的被告其他情事獲知犯罪嫌疑,再增列新案加以偵察。
前總統陳水扁,在馬英九總統任期中,因國務機要費半額需檢據報銷事(全國各機關首長的機要費均不必檢據報銷),遭檢察官逮捕,顯然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條例法令(1998年?)違憲~單獨針對總統及副總統二人,陳氏的牢災厄運經歷數年。大概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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