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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水小橋專欄】香港與1842年南京條約

by 新視界 電子報A
1840年的中英《南京條約》是中國近代歷史上第一款不等平的條約,條約的簽訂背景是大清在第一次鴉片戰爭中的慘敗。(每日頭條)
黃清雄

黃清雄

文:青椰(本名黃清雄,南投縣人,駐尼加拉瓜大使館參事退休後,從事台灣地位問題研究,在歷史文獻中,摸出台灣族群的祖國~東番國;之後涉獵台灣1960年代以來考古人類學研究的成果, 它打開了台灣海國五千年前的玉石文化,成為暢遊的先覺中一個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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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綠椰灣道 國際法小評Fsa-104

(1)有關領土的概念,中國帝王歷來重申率土之濱莫非王土,海岸線是國界,並不包含沿海任何島嶼,所有欽差封疆大臣的職責是鎮守九州陸地疆界。海域可居住的島嶼,清一色皆為外族的聚落,一律稱為海夷,境外之地也。

(2)中英南京條約,漢文版提及中國「給予」英國一處,即香港島,供英國人存放貨物或修船等便利,且表態任憑英方立法治理。英文版明確規定中國肯定英國王及其繼承人從此擁有香港島。中國不干預香港立法和治理。本案,因中國清朝地圖並無標記香港字樣,因此條約無帶地圖附件,非國際法專業者常誤指「割讓」香港,無補於事。英方為避免雙方無謂之爭議,要求兩國條約明確化,香港實非中國的海島。中英兩國不過是見證:香港主人是蜑户。此條約的要義,締約雙方同意,香港島從未受中國的管轄。英國雖因戰爭而佔領香港,在立法方面,英國建構香港的自主體制,具有自治領的權力。大英國協的其他自治領是各個民族自行建構,香港自由體的立法體系,則由英國國會出手打造。

(3)所以,香港基於歷史因素,是屬於南海群島體系,海夷之地域。
南京條約,規定英國可在香港立法和治理,立法權是主權,立法權是國家的要件,間接證實香港自由體的主權與管轄權,皆和中國無關。英國國會為香港立法,證實香港擁有天賦的立法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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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4年,國際情勢轉變,香港自由體(polity)具厚實的自治領條件,英國認為可以放手,但,堅持爾後50年,中國不能干預香港自由體的自主建構,讓香港人維持尊嚴及自主民主。香港,包括九龍半島及新界,香港民族也,1984年開始遭受中國共產黨閥的牽制和滲透。英國深知共產黨的國家機器論(the state machine),要求中國至少50年內不得干預香港的立法權等體制,雙方簽署「中英兩國聯合聲明」,書面契約,英國離開南海盆地。中國提出一國兩制,蓋無法改變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的史實,香港是海夷,未列入中國的版圖。其實,一國兩制,猶如地球和月球,清朝看海夷,從無兩制的野心。

(5)國際法和契約,是國際社會的法理基礎,任何國家,不論大小,都在國際法的架構內。香港在國際法範疇裡誕生,成長。可能是十七世紀國際法架構成立以來,一個自由體崛起的成功實例。中國共產黨閥師承俄羅斯黨閥,只講武力(its adherence to the theory of seeking its ends by violent means),反對民主,也反對國際法。香港與中國北京當局的纏鬥,以不變應萬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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