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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水小橋專欄】日本對台駝鳥政策

by 新視界 電子報A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款: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網路)
黃清雄

黃清雄

文:青椰(本名黃清雄,南投縣人,駐尼加拉瓜大使館參事退休後,從事台灣地位問題研究,在歷史文獻中,摸出台灣族群的祖國~東番國;之後涉獵台灣1960年代以來考古人類學研究的成果, 它打開了台灣海國五千年前的玉石文化,成為暢遊的先覺中一個凡人。)(黃虎旗復國黨籌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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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綠椰灣道 國際法小評Fsa-079

(1)日本十九世紀明治維新,其區域政略採中國天朝模式,並未擷取英國國協(commonwealth of  Nations)的先進國際體制,差之毫釐,失之千里,在強佔台灣的措施下以六三法視台灣為殖民地,後者地位不如香港自由體(polity),香港人擁有自治體旗幟、發行貨幣、港人不具英國籍,享有貿易關稅主權及自由出入境。日本岐視台灣民主國,兩敗俱傷。

(2)日本以1895年中日馬關和約為藉口,訴諸武力,征服台灣民主國,其實是悖離國際法,台灣知識界被矇蔽。原因是未曾質疑馬關和約的矛盾異象。在中國所透露的馬關條約漢文本,第二款稱,中國將管理台灣與澎湖列島之權永遠讓給日本,可見中國不具台灣主權。當日本處理1871年琉民船難事件時,已發現中國康熙/乾隆番界線,台灣東部和恆春半島被番界線隔離為化外地區,不具管轄權。這種現象的真相是因台灣東部存在垂連數千年的卑南王朝(Kazekalan Pym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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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質疑1943年美英中三國開羅軍事峰會新聞公報之內容詭譎,經向台北市郊國立故宮博物院請求閱覽所庋藏的馬關和約原件全套,發現約本內容多處瑕疵,情況嚴重,成為百孔千瘡的癱瘓條約。中日兩國全權代表李鴻章、伊藤博文等在草簽本之日文及漢文兩約本上漏簽,也缺漏全權代表印章,因此,草簽本是無效的,其附件英譯文也一併無效,日本無法就議訂專條附件(同屬無效)主張台灣主權。由於締約是主權行為,因此馬關和約不能由第三國指為無效,但其效力則須依其殘象釐清。換言之,馬關和約之殘象,結束中日兩國戰爭狀態,但不涉及領土轉移問題。

(4)馬關和約原件日文本、漢文本分別由中國皇帝光緒與日本天皇明治以御璽泥封確認,因此彼等承諾受其本國語文約本的約束。亦即,日方對和約日文本第二條所稱「清國將台灣與澎湖列島主權讓給日本」乙節,應存疑,蓋漢文本第二款明載,所讓地台澎是其管理的殖民地,實際上,日文本條文所謂台澎主權是虛詞,依國際法理,日文本與漢文本內容不同,既為矛盾,不能執行(inexcusable),當屬無效。也就是說讓給土地的規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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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者,和約之領土轉移,不涉獨立的殖民地。1895年5月23日,台灣民主國獨立,依照光緒帝頒布的國際法典「公法會通」,屬地叛而獨立,上國與他國簽訂之約獨任之,多與獨立的新國無涉。1895年6月2日,中國大員李經方面告日本交接大員樺山資紀,台灣民主國已獨立,中方所聘技術顧問美籍John W. Foster並非仲裁者,建議按馬關和約第五款如期辦理,不顧國際法典保障屬地獨立權益。顯示日本違反國際法情況嚴重,又,因和約草簽本伊藤全權代表漏簽,其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竟能簽字,不符程序,陸奧並建議明治天皇蓋上御璽確認,造成和約的重大瑕疵。此項約本的瑕疵,對第三方(屬地台灣)應無拘束力。

(6)中國與日本國際法學界隱瞞上述馬關和約原件的多項瑕疵,未見切實解析和批判。本專欄特予揭發中日兩國政府勾結,違反國際法,侵犯台灣民主國的實況,以不義之手法欺壓台灣人民,讓中國共黨政府妄言台灣為中國領土的一部份。日本自豐臣秀吉大將軍便承認「高山國」-台灣(Formosa),也承認東寧國(Kingdom of Formosa)。二次大戰後,僅為乞望美國聯中戰略勿傷日本利益,便走傾中政策,不顧明治天皇標榜的國際法正義,寧以鄰為壑,踐踏台灣-台灣民主國。請問,1951年金山和約(俗稱舊金山合約)第二條乙項曰: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和地位權利(title),有何文獻或條約依據?戰後以來,日本政府把台灣民主國人民錯列為中國人,正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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