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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水小橋專欄】李明哲的國籍是什麼!?

by 新視界 電子報A
2017年9月11日;李明哲當庭認罪 台灣陸委會稱未符正當程序。(圖:bbc News)
黃清雄

黃清雄

文:青椰(本名黃清雄,南投縣人,駐尼加拉瓜大使館參事退休後,從事台灣地位問題研究,在歷史文獻中,摸出台灣族群的祖國~東番國;之後涉獵台灣1960年代以來考古人類學研究的成果, 它打開了台灣海國五千年前的玉石文化,成為暢遊的先覺中一個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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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綠椰灣道 國際法淺評Fsa-071

(1)李明哲是台灣人,其受中國司法迫害超過5年,台灣政府始終無法依據,台灣立法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出面拯救或與中國當局交涉。

為什麼台灣人進入中國領域,其國籍變成中國籍或視為中國人,或其殖民地人民?

(2)本案,美國政府能出面講個道理嗎?請美國政府從國際法平台,向台灣人說清楚,李明哲在中國遭司法迫害,跟美國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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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邏輯推理,美國與台灣雙邊關係,被某種東西卡住了,台灣民主國(1895年獨立)是主權獨立國,當時美國曾派領事Mr. James W. Davidson 駐台灣道基隆,美國也曾向台灣民主國唐景崧總統政府照會,獲准美國Davidson 領事享有領事裁判權。1945年二次大戰後,美國為什麼不承認台灣巨紳林獻堂成立的台灣復國獨立中興政府?為什麼要讓中國強人蔣介石壓制林大統領?為什麼未經美中兩國與日本簽訂停戰協定,就以四警國(four  policemen)台北協定,非法的國際文件,讓中華民國政府強佔台灣民主國。如今,台灣任何內外事情都是怪怪的。美國一向能說善道,如詭辯1951年金山和約第二條乙項有關台灣獨立的規範,(無瑕疵,卻美中兩大國表態不能執行,兩國立場均有違國際法原則)。現在,被迫害的苦主當事人李明哲先生總算託天之福,及其祖宗所積蔭德,從人間地獄中國回來台灣,與其家人團聚。

(4)李明哲兄回來台灣,第一件事竟是向美方表示感謝,讓所有的2300萬台灣人民,應包括李家的人懷疑,到底1979年台灣關係法是什麼東西,怎麼會與台灣人的國籍有某種神秘的關聯。台灣關係法的性質是領事法,供美國政府執行保護美國人民,美國並不曾表示:依國際法,台灣為其殖民地。

諸等疑惑顯示於李明哲先生被迫害案的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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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因十九世紀,歐美國家都屬大航海重商強國,對東亞各國要求領事裁判權,幾乎無例外。中國(清朝)、日本均屈服無力招架,台灣民主國為新獨立小國,為爭取列強承認,只好循中日兩國的成例,同意列強領事裁判權。

與台灣民主國建立官方關係的國家,計有中國、美國、英國、德國、荷蘭、俄羅斯、比利時等。其中,中國清政府率先接受唐景崧總統派遣游說使姚文棟出使北京,證實中國承認台灣民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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