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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健煉
文:林健煉(經歷:財訊雜誌創辦總編輯、自由時報總編輯/副社長、民眾日報發行人、新新聞社長兼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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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或歐盟的民主成員國,若遭入侵需「自己的國家自己救」,美國與北約原則上不直接參戰,但視狀況從旁積極或適度武器、物資與情報協助。
2)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或歐盟的民主成員國若遭入侵,美國與北約依協定履行捍衛和平任務。
3) 印太地區如與美國簽有共同防禦條約之國家,如遭侵略美國則依協約共同捍衛;未有共同防禦條約之國家,則視戰略需要決定是否出兵協防或提供武器、軍需與情報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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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東海地區如發生戰事,日本與駐日美軍第一時間依「美日安保條約」共同協防作戰;關島及夏威夷美軍全力支援。
5) 台海地區如有衝突,第一時間由台灣防衛並全力協助美國撤僑(對象可能包括台灣先進科技產業重要人員),日本及駐日美軍備戰並提供必要協助,美國同時依「臺灣關係法」進行各種武器、軍需與情報協助;至於是否出兵援台還得全面斟酌態勢發展,目前保留立場,關鍵在國會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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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航母戰鬥群之一部分。(圖:分享自網路)
6) 南海地區若有狀況,由第七艦隊及駐菲美軍全力負責維和或「滅島作戰」。
7) 印太地區的美軍與盟軍,視各種戰情需要進行增援、助戰或印太海域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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