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專欄 » 夏水小橋專欄 » 【夏水小橋專欄】什麼條件下 中華民國政府得在國際會議場合引述「波茨坦宣言」?

【夏水小橋專欄】什麼條件下 中華民國政府得在國際會議場合引述「波茨坦宣言」?

by 新視界 電子報A
各國重要領袖於會議場就波茨坦宣言相關內容議事。(圖:維基百科)
黃清雄

黃清雄

文:青椰(本名黃清雄,南投縣人,駐尼加拉瓜大使館參事退休後,從事台灣地位問題研究,在歷史文獻中,摸出台灣族群的祖國~東番國;之後涉獵台灣1960年代以來考古人類學研究的成果, 它打開了台灣海國五千年前的玉石文化,成為暢遊的先覺中一個凡人。)

廣告:無穹美食海陸餐 01

廣告:無穹美食海陸餐 01

(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綠椰灣道Fsa-046

⑴戰爭結束,交戰國雙方第一件大事是速訂停戰條約(如1945年5月蘇聯和德國),以結束戰爭狀態,讓雙方的戰鬥部隊停火,不再因細故或誤會重燃戰火。1894年,發生中日戰爭,第二年3月,雙方開始議和,先于1895年3月30日簽訂停戰條約,雙方海陸軍的戰爭狀態結束,再行談判和約。停戰期間,雙方軍隊不能跨越停戰線。該項停戰條約,列舉停戰區,不包含日軍佔領下的澎湖列島。日方認為中國不具台灣及澎湖主權(中國清朝制定康熙番界線、乾隆番界線,統治台灣前山平野近海區),中國清朝無異議,中國代表李鴻章簽字蓋印如儀。

⑵1895年,正式換文,馬關和約生效,但,出現瑕疵,正式約本內缺第三國語文–英文約本。至於草簽本,因全權代表李鴻章拒絕簽字于第二套約本,日方取得的第一套是有簽字,李氏帶回中國北京的第二套,日文及漢文約本正文簽字及蓋印均闕如,亦即李鴻章和伊藤博文均漏簽、缺印。其中有附件英譯文,一併無效。雖附件議訂專條雙方簽字,雙方代表並未呈報各自政府批准。如此重大瑕疵,無法魚目混珠,依國際法,締約兩造,不能對第三方提出要求(claim),包括殖民地。

⑶1895年5月20日,光緒帝下諭旨給「福建台灣撫署」,巡撫唐景崧即日開缺(免職),並飭將所有文武官員安排搭船撤離返回中國,第二天,大清政府照會日本,告知撤離台灣事。

⑷在日本一方,依國際法能憑馬關和約佔領台灣嗎?答案是不能。因為國際法規範,殖民地或屬部,叛而自立,其上國與他國所簽訂條約獨任之,與新國無涉。附註:可參閱光緒版「公法會通」第48章。此外,馬關和約漢文本規定,中國將管理台灣與澎湖列島之權永遠讓給日本。雖日文本改稱清國將台灣和澎湖主權讓給日本,但,依國際法,馬關和約內容不一致,無法執行,且日本僅能就中國本土提出管轄權,如奉天南部(中國因此另付8千萬兩銀索回),無權干預台灣和澎湖。

廣告:打貓鵝肉亭

廣告:打貓鵝肉亭

⑸1895年,中日兩國停戰條約的重要性,至為明確,即締約雙方均放棄再訴之武力的權利。彼二國始能維持和平,儘管未再爭辯馬關和約的瑕疵、矛盾,和不能執行(inexcusable),都不能違反契約神聖的原則(Pacta Sunt Servanda)。可參閱彭明敏教授所撰「平時戰時國際法」,1957版、1964版。可見,1895年台灣民主國獨立,符合國際法,⑸….而日本再訴之武力侵佔台灣,違反國際法。1951年,日本簽訂金山和約,承諾放棄台灣和澎湖列島,其所謂放棄對台澎的一切權利、名權(title)等詞,不知根據什麼文件?美中兩國都曾參加核定金山和約稿的第二條乙項,未見美中兩國政府提出相關的意見。

⑹在金山和約有關台灣民主國獨立復國,1945年8月16日,林獻堂曾領導士紳成立台灣自治自主新政府。1945年八、九月間,美中兩國未曾與日本簽訂停戰條約,自當無權就波茨坦宣言作為佔領台灣或自云接收台灣的依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蔣氏獨裁者更不能揮兵強佔台灣民主國。連中日兩國停戰條約八字無一撇,只有軍閥會蠻幹。

⑺二次大戰後,美中兩國迫不及待,圖謀介人台灣民主國。美國並無意速與日本簽訂停戰條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蔣氏亟欲美國龍頭找來日方,美國以四警國為名開會,簽立台北協定,無涉停戰事宜,蔣氏竊喜。美方則成功擺脫蔣氏集團操弄波茨坦宣言的詭計。日方雖在降書上提及該宣言,但,戰爭一方的任何片面宣言或公報皆非戰爭法的範疇,換言之,波茨坦宣言僅是空話一場,同盟國自拉自唱,如棒球隊的出師喊話打氣,可有可無。美方擺明要讓蔣氏臨時政府在台北協定聚會場合大明大放,蔣氏以為該場合為他加持,無任何發言,從此再無機會讓中國利用波茨坦宣言表態。

您可能感興趣

發表留言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