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告:無穹美食海陸餐 01
文:張國峯
50出頭的A女,向本報投訴:「日前抓到年近花甲的老公B男偷腥,可是刑法通姦罪已經廢除了,要如何討回公道?」
原來B男從事電動按摩椅銷售生意,為宣傳商品,找來網紅C女當模特兒拍廣告、直播促銷電動按摩椅,B男與C女為了生意,經常需相偕到處進行商務活動;A女並不疑有他,不料日前不小心偷瞄了一下正在充電的B男手機,意外發見B男和C女Line 語帶曖昧的聊天對話:

廣告:李筱峰《小瘋人生:69回憶錄》新書講唱會。報名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Ktod7yOK0CgX_df5vo2utVxiuZAaMsgoewji9PHHrIE/viewform?edit_requested=true
A女差點暈倒,不過還是半信半疑,忍了又忍,總算暫時不動聲色。等到當天晚上11點多,就出現在B男住的高雄XX商務旅店房間門口敲門,要求B男開門,B男一聽是老婆來了,嚇得悶不吭聲,A女火大了,厲聲吼道:「你再不開門,恁祖嫲就死在門口給你收屍!」B男不得已只好應聲:「等一下,馬上開門!」,A女等B男終於開了門,踏進門看到的景象,不論B男和C女是否雙雙穿戴整齊,三人對峙的現場尷尬情境,想當然還是不忍卒睹。
A女這幾天越想越心有不甘,非要給B男和C女一個教訓不可,可是現在已經沒有刑法通姦罪保障婚姻,少了刑法就等於外遇無罪,不知如何是好。
經請教本報「公道伯專欄」作者莊勝榮律師,莊律師表示,其實先不用如此擔憂,即便刑法通姦罪因違憲失效,台灣法律仍然有民法第195 條 第三項「侵害配偶權」(如附註),以及「47 年台上字第 1221 號」判例,保障A女在婚姻中應有權益,A女仍可依民法第195 條 第三項「侵害配偶權」提出訴訟,訴請判C女賠償相當之金額。

廣告:如影視明星劉尚謙andy穿的《t恤》+《小巫婆的四物湯》,每套1000元,只保留100套,售完為止。
【附註】:民法第195 條 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只要婚姻中的一方,違反了夫妻配偶權所規範的身分、權利以及義務,配偶就能向法院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告訴,包括第三者介入感情,也符合此定義。因此即便沒有了刑法約束,大家也不必太擔心,外遇會變成無法可管的行為。
1 留言
要錢、要人、或是要情。婚姻是用來約束感情,還是增進感情,或者是根本只是虛幻的假象。約束、增進、保護?純粹是靠雙方情願,沒有了,就是沒有了,怎麼的要求,也只是恨,不再是情,如果真正有情,又何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