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博韜/台北報導) 人不是神,不可能萬無一失,法院判決可能錯判,或背離事實,人民若不幸遇到了,如何救濟?而人權保障,應該有時效限制嗎?蘇詠盛軍冤案歷時11年,因去年立法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放寬證據認定時間,進而促成平反,但許多冤案卻仍卡在5年再審時效限制與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全民公審》網路直播節目8月15日(週日)邀請立法委員賴香伶、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以及律師公會全聯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前委員蔡富強律師,就台灣現行冤錯假案的實例來探討,呼籲行政機關應該自我糾錯,而司法機關要站在保護人權的立場,不要被過時的判例自我設限,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立法機關更要苦民所苦,加強推動立法(修法),以保障人民該有的人權與公平正義。
上兵蘇詠盛遭凌虐致死,當年國防部以因病死亡撫卹,蘇家不滿提告國防部,案件進到最高行政法院以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處分作成後的新證據不予採納而駁回。經聲請釋憲雖不受理,但有四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引起立委賴香伶關切並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通過,最後國防部也廢止原處分,重新核定蘇詠盛為因公死亡撫卹。

立委賴香伶表示,公務員若拘泥於法條,不敢調整,民怨就會日深,政府機關要能自行撤銷修復錯誤。
當初提案修法的立委賴香伶表示,蘇詠盛案因蘇父始終不放棄,而行政訴訟救濟時,卻發現法院都引用非常過時的判例,因公務員怕瀆職,或執著法安定性而寧願守舊,所以人民權益才無法伸張。大法官也直指,蘇案即使不修法,國防部都可以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廢止錯誤處分。賴香伶認為,政府機關要能自行撤銷修復錯誤,除了願意接受新觀點,還要有長官支持。另外許多行政機關人員依照函釋行事,賴香伶強調函釋不是法律,怎可超越法律本位?許多函釋卻做了法律所沒有的解釋,使用函釋行政,會讓行政人員原地不動、行政怠惰,這是國家的損失。
「明知有錯為何不能改?」吳景欽肯定去年立法院修改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明確界定新事證的時間問題,防止司法者恣意做解釋,但民事與行政訴訟有5年再審時間限制與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他認為立法院應該一併修法刪除這些限制,因為行政機關知錯就是要改,不會因為時效經過,錯誤就變正確;而不能溯及既往,是強調不利當事人的處分,若有利當事人,時效是不限的,這不需要什麼高深的法律專業,這是基本常識而已。

吳景欽教授認為,立院應修法刪除民事與行政訴訟5年再審限制與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因為行政機關知錯就是要改,不會因為時效經過,錯誤就變正確。
蔡富強指出,行政機關常畫地自限,法官也自己造法用判例增加法條沒有的限制。行政機關有自己糾錯的責任與義務,只要處分已經違法,就該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更正處分。他以太極門冤稅案為例,當年因刑事冤案衍生出來六個年度的錯誤違法稅單,行政機關後來自我更正了五個年度為零,依法就已經產生行政拘束,基於行政一致性,國稅局應當以相同方式處理剩下的(民國)81年度的稅案,否則就是違反行政拘束原則。而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源自於德國行政程序法第51條,德國並未限制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後不能適用該法條,但台灣卻自己限縮解釋,蔡富強認為行政機關有義務撤銷錯誤處分。此外,再審設下5年期限,根本違反聯合國兩公約,沒有提供有效救濟管道,讓人民無法申冤。
關於太極門81年度稅案,蔡富強也指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直指太極門81年度稅案未及審酌刑事判決無罪無欠稅結果、(民國)100年弟子7401份百分之百申明贈與的意願書,以及國稅局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新事實新證據;81年度稅案明顯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的違法課稅處分及枉法裁判,怎麼可以強行拍賣?很顯然同一個事實,竟因法院錯判,行政機關竟又自行限縮解釋,且誤用法條,以致25年冤稅案悲劇無法解決。如果行政機關不願意自我糾正,就要靠立法委員白紙黑字修法。

蔡富強律師指出,行政機關有自己糾錯的責任與義務,只要處分已經違法,就該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更正處分。
針對國內許多待解決的人權問題,賴香伶委員表明,立法院成立人權促進會,除了國際人權問題外,也可以在國內其他人權案上著力,如賦稅人權等問題。她呼籲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本有裁量權,如果人民的權益保障都要透過救濟,那為何還需要行政機關第一線工作者?她提醒公務員不要忘記在自己工作崗位要解決的問題與人民的託付,不要只看到自己,只怕扛責任而消極不作為。
主持人高鼎懿結論指出,很多行政人員不知道,法務部最新的函釋表示,廢棄錯誤的行政處分跟可否歸責於該行政機關無關,很多法律都在改變,行政機關應該根據公平正義自我修正。
51 留言
政府應勇敢除錯重建司法威信,歸還被違法強行拍賣並收歸國有的太極門師徒修行道館預定地,具體實現公平正義與保障人權。
政府沒有自我監督修復機制,不能稱作民主國家
人民支持有錯就改的政府 平反冤案有法可做,為何不做?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政府有錯就要勇於認錯,人民不會笑話你,只會讚賞你
政府做錯事就要勇敢承認並修正 ,才符合人民的需求
政府有錯就改正,就是在翻轉正義,為何不作為,心魔告訴你不能做嗎?這是什麼樣的民主國家啊!
行政機關之錯,沒道理讓人民吞下,錯了就改,方得民心。
行政機關有自己糾錯的責任與義務,只要處分已經違法,就該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更正處分。
行政官員沒有良心行政,人民的苦難將會更多
真理是越辯越明、行政程序法117條是知錯能改的糾錯條款,肯定賴委員修法與國防部的除錯解決問題!
同一個事實真相竟然有黑白法官一半錯一半對難怪二十五年冤稅案悲劇 遲遲無法解決
賴委員挺身促成修法,挽救一樁冤屈軍魂,真正為民意所託付,期許更多有良民代,本於職責,糾舉行政機關陳疴陋規,監督良心述職有錯就改,護衛民權。
太極門81年行政法院法官明顯的錯判,卻由人民來承受冤稅苦果,至今已25年
官員有良心願意承認錯誤,比修法來得重要
政府的良心應該要迎頭趕上,不要讓人民永遠在痛苦的深淵中掙扎
藍綠都不會司改,被騙一輩子了
行政處分有錯要依職權自為更正保障人民權益,不然不怕民冤枉死冤魂嗎?身在公門好修行,良心行政,功德無量。千萬不要禍及子孫,悔不當初。
全民站出來違法官員才會有良心
救濟就是人權保障的基本,在台灣怎麼救濟都是政府勝訴,還有就算判決公部門敗訴,也鮮少有違法的公務員遭懲處….這是甚麼救濟ㄚ???根本就是….假民主 假人權…..
良心行政就會民生樂利,家家幸福
呼籲政府良心覺醒,平反太極門假案!
政府有錯應勇於認錯除錯,平反所有冤錯假案,還給人民公平與正義。
公務人員要勇於承擔解決人民的問題
人非聖賢,誰能無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行政機關也是如此,知錯能改,功德無量。
政府應善用行政執行法117條 知錯能改 解決行政單位的錯誤 讓百姓能安居樂業
國家政府應以民治國 台灣才稱得上民主法治國家
立法院成立人權促進會,除了國際人權問題外,更要在國內其他人權案上著力,如賦稅人權等問題。
公務員不要忘記在自己工作崗位要解決的問題與人民的託付,不要只看到自己,只怕扛責任而消極不作為。
政府行政部門迫害人權,錯的事不會因為5年時效已過,就變成對的,立委應該積極修法,廢除5年時效限制。
行政機關的了解跟不上法務部門的思考方向,解釋函令位階不該凌駕司法,行政機關沒有糾錯的熱誠失去機能,官位主義造成錯亂,最主要是沒有以服務人民為首要思考的意旨。太極門81年度稅案明顯是違法的判決,只因承辦人員的錯亂造成上萬家庭失去25的青春歲月,這個錯卻要國家來背負。
有錯要認錯,有錯要改錯,這是小學生都會的事,政府官員怎麼能以利益考量而犧牲人民的權益呢?
呼籲行政機關應該自我糾正錯誤,善用對人民有利,行政程序法117條,以保障人民享有的基本人權。
賴香伶立委說的很對,期盼公務員不要忘記在自己工作崗位要解決的問題與人民的託付,不要只看到自己,只怕扛責任而消極不作為。
知恥近乎勇,勇於認錯才是真正勇敢的人,期盼國家手握公權力的人,身在公門好修行
賴香伶說得很好,也很對,公務員不要忘記在自己工作崗位要解決的問題與人民的託付,不要只看到自己,只怕扛責任而消極不作為。領人民的納稅錢,就要勇於認事,本於良心職責,服務人民,為人民謀最大的福祉。
行政人員真的不要害怕糾錯,因為做錯的事情,絕對不會因為人為自我保護(再審5年限制,行政程序法117條擺著不用)而變對,而且對不起良心的內心監獄,永遠比假裝沒事還得煎熬。還有政府應該平反太極門假案了,一個是非對錯不分的政府領導人,對不起國人、國家,也對不起自己的靈魂。
論壇內容實用又詳實;全民要學習監督政府,權力造成的貪腐是全民怠惰造成的。
行政機關知錯就是要改,吳景欽教授說得對, 不會因為時效經過,錯誤就變正確
人民伸張正義的權力不應被時效綁架
政府官員做錯事 ,當然要知錯能改, 這是職責所在 也是依法行政。
行政機關請勇敢認錯,沒有時效的等著,請為人權伸張正義。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政府官員若知錯不改,人民就倒大楣!
國防部都能廢止原處分,還人民社會一個公道,財政部怎麼這麼頑固呢?好像只有財政部還活在戒嚴時期耶
行政機關知錯就是要改,不會因為時效經過,錯誤就變正確。
國家是否真民主,端看除錯機制落實與否,人權不彰 ,帝王興起,國乃滅亡。
知錯必改,民主風範。知錯不改,良心會一輩子不安。
民主法治政府存在的目的在確保人民權益不受公權力侵害,人民用血汗納稅錢奉養公務員是來幫忙解決問題,不是挖坑給人民跳來貪圖獎金績效的,政府機關發現錯誤本於職責本就應自我更正錯誤,豈能用時效來限縮人民權益,更不應以法的安定性來阻礙個案公平正義的彰顯。
公務員怕扛責任而不顧人民的權益,希望立委們都能想賴香伶委員一樣,本於職責及公平正義,糾錯修法。
法判都判沒事了呀,到底依那一法,希望立法是為民服務,而不是立法為難人民,要真正的民主,還民公理跟歸還土地,
政府應該勇於認錯糾正,才能真正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公理正義!
行政機關有權根據行政程序法117條撤回不當處份,應作為而不作為,有辱公務員的職責,一世官九世牛,請良心行政,人民要求的只不過是一個公平的對待!
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政府機關要知錯改過,才能成為一個真正進步的國家
公務人員是國家機關表率,應本於職責,做錯了就要認錯,把錯誤糾正還人家清白才是真正公平正義
行政機關利用權勢迫害人權的開始就應該認錯立即撤銷! 怎能受時效限制! 就好比被官員弄假證據假證人誣陷人民殺人定案! 人民好不容易找到新事實證據證明清白, 只因所謂的時效就不理嗎! 明知人民是受到極大的冤屈假案 , 難道就真的殺下去嗎? 政府應該勇於糾正錯誤讓國家司法威信重建、贏得人民的信心!